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五十九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