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