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二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相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