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