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