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对于地方性法规中的专门问题或者重要问题,起草人应当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