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对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条款的依据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