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组织进行调查研究。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