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