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调整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