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