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