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会议。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