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