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实行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审议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为提案人的,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有关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给予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