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为提案人的,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