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