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