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通过论证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认真研究后,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