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通过论证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认真研究后,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