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法规草案有关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