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交。不能按时提交的,提案人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