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需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向市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