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该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