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关立法项目建议,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方面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时,认为有必要立法的,形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及时反馈给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项目征集、汇总、论证,形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