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等,受理并及时办理投资者投诉举报。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营商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