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对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