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对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