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异地执法的规定开展执法活动,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者实行异地管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