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同时,核发载有房屋所有权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