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同时,核发载有房屋所有权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