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利用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与重点国家、重点地区经贸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商投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