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利用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与重点国家、重点地区经贸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商投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