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深化龙粤对口合作,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利用省内外重点展洽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推动投资项目落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