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深化龙粤对口合作,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利用省内外重点展洽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推动投资项目落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