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投资项目投资前评估,对生态环境、能源消耗、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重点评估,相关结果应当作为项目引进可行性的重要参考。

投资前评估,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环境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