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中国人大网、海南人大网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以及《今日儋州》上刊载。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在《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