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和公布依照本条例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公布的规定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