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