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三十日前,应当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