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