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