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