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及时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提出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法规草案建议稿、立法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