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及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