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分组审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小组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