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