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分组审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小组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