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除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