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除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