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出任,工会并可派出若干代表兼任仲裁员,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