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事项。乡镇、城市街道工会以及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