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工会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或者提交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