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时通知代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