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时通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