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